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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解读新闻发布会
作者:综合 来源: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时间:2021-11-04 1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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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年11月04日

  主题:解读西藏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地点:区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大厅

  主持人:区党委宣传部对外传播处副处长(正处级) 苏鄂

  新闻发言人: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 索朗洛果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杨晓蓉

发布会现场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索朗洛果

  新闻发布稿全文: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在此我代表自治区民政厅对多年来对民政事业发展给予关心和支持的社会各界和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一年,民生保障站在历史新起点上,要继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去年中央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我区于今年5月印发了《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是进一步全面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我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推进构建西藏社会救助新格局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六稳六保”成绩,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救尽救,必将起到重要的“稳定阀”作用。

  一、《若干措施》的起草过程

  “十三五”时期,我区健全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困难群众基本保障安全网越织越密,在保障基本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新时代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对照,社会救助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兜底保障安全网还不够严密,难以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当前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短板和弱项,亟需整体谋划和系统提升。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困难群众衣食冷暖的关心爱护,也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新时代社会救助格局和兜底保障民生出台的综合改革措施。《意见》发布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明确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教育、卫健、住建、人社等26个部门共同参与,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自治区领导要求,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反复多次征求基层、自治区各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议于2021年5月印发,为推动西藏新时代社会救助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为六个部分33条具体措施。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我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确立到2022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我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达到与全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短期和长期两个目标。重点任务部分,一是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格局,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低保渐退制;二是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制度;三是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强化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四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强化服务能力建设;五是创新社会救助方式,优化服务程序,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三、《若干措施》的政策亮点

  《若干措施》紧紧围绕守住我区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目标,提出了33项具体落实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救助对象分层分类开展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差异化社会救助:最核心的是绝对贫困人口,通过低保或者特困供养保障基本生活,并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其次是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相对贫困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相应的专项救助;第三类是其他困难群众,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性临时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困难群众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是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在保障对象上,从绝对困难群众向相对困难群体拓展,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是充分发挥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基本生活救助流程,允许县(区)民政部门将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适度下放到乡镇(街道)。《若干措施》不仅对改革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八大救助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而且对发展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进行了安排,除了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提出了相关救助保障要求,还提出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关系调适、殡葬服务、人道关怀、志愿服务等关爱服务措施,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方面需求。

  四是增强社会救助政策的可操作性。科学规范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同时对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低保渐退制、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适度下放临时救助审批权限等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社会救助政策的操作性、指导性,一方面有利于让困难群众更多更好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又考虑了救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五是增强了社会救助工作力量。针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经办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明确提出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政策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在人员力量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配备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是给予边境地区和高海拔地区政策倾斜。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围绕西藏特殊区情和边境建设需求,给予边境地区和海拔在4500米以上地区给予社会救助政策倾斜。对边境地区和长期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在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切实保障好边境地区和高海拔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编辑:梁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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