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媒体夹 统计公报 旅游指南 法律法规 优惠政策
首页>>西藏首页>>西藏信息>>省级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综合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时间:1999-09-24 00:00:00

您没有安装FlashPlayer或版本太低, 请点击获得最新版本FlashPlayer

 
 
音频新闻
 
 
00:00

  【颁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1999]33号 【颁布时间】1999-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西藏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西藏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项目。

第二章 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二)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

  (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与我区企业联合在内地省取市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

  (六)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一)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荒山荒坡、荒滩开发;

  (二)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

  (三)对区内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

  (四)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矿产品加工;

  (五)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景点建设;

  (六)药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

  (七)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

  (八)民族特需产品等加工生产;

  (九)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投资兴建或参与经营信息(广告),咨询、医疗、环保等领域的项目;

  (十)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

  (十一)兴办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实体和项目;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

  (十三)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责任编辑:周洁
  • 相关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的决定2017-06-15 17:22:12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2017-06-15 14:21:29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7-06-15 11:23:17
    ·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7-06-15 11:25:10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06-15 14:45:58
    ·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7-06-15 11:11:01
    视频
    塑梦僜巴
    白氆氇 黑氆氇
    藏地藏味 下集
    藏地藏味 上集
    《走向光明:...
    《走向光明:...
    《走向光明:...
    《走向光明:...
    林芝秋景
    纳木错
    扎达土林
    冈仁波齐
    班公湖
    然乌湖
    谷布神山
    工布江达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