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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暂行办法
作者:综合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时间:2013-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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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搞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一)非法倒卖工农牧业生产资料。

  (二)抢购倒卖国家计划管理的物资。

  (三)从国营商店和供销合作社套购商品,转手高价出售。

  (四)个人坐地转手批发。

  (五)买空卖空,转包渔利。

  (六)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七)黑市经纪,牟取暴利。

  (八)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

  (九)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十)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

  (十一)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有价证券。

  (十二)倒卖外货、外币、金银、珠宝、文物、贵重药材。

  (十三)非法承包建筑工程,搞地下运输。

  (十四)其他非法牟利的投机倒把行为。

  第五条 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价出售物资、强制收购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倒卖的物资、没收本金的一部或全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上述处罚,可以使用一种,也可以数种同时使用。

  第六条 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除经济处罚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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